
财产
廉租房建成以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级人民政府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但这种所有权受到特定目的的限制。国家建设廉租房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因此国家对于廉租房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该项目的,国家也有义务建造廉租房,这些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形成过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二、廉租房的房屋所有权有什么特点
廉租房房屋所有权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而言,存在以下特殊:
1.廉租房的所有权人不享有使用权;
2.廉租房的所有权客体不限于房屋,而是一种保障性的利益;
3.廉租房所有权人不能同意租赁人转租;
4.其他。
三、廉租房的使用归谁申请
申请使用廉租房的主体为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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