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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王律师提醒您,起诉离婚若是使用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判决离婚后便不需要在办理离婚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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