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使用童工的处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改正,并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其处罚;如果用人单位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可按上述标准从重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找法网提醒您,拖欠童工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不按期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拖欠劳动工资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法院解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三、1.电话举报,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直接拨打110、工商局的举报电话为12315、劳动部门的电话12333;
2.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或者工商局举报;
3.登录当地有关机构的网站举报;
4.邮箱举报;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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