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担保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了其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保证人追偿权与代位权的区别
1.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
前者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后者则不是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基于民法关于第三人清偿的规定。
2.法律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项新的权利;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债权的法定移转;
3.功能不同。
前者作为一项新的权利,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对于原债权的担保,不论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保证人均不得主张;后者则基于债权的法定移转,原债权以及担保的一切权利,代位权人均可主张;
4.诉讼时效的起点不同。
前者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后者作为代位权本身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而只是保证人承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存在重新起算的问题。
5.权利行使的程序不同。
前者的行使有两种方式。对此下方详述;后者则在代位权人继受债权人的原债权及其从权利后,有权依据原债权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代位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争议。
6.抗辩事由不同等。
三、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有哪些
王律师提醒您,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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