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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招投标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在选择前期物业公司时,应当采取招标形式,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公司选聘,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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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主对于物业的权利
业主对物业享有一定的抗辩权,当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3.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可以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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