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1.在我国《破产法》的框架下,当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关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被解除。
2.在债务人财产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将失去效力,该财产的法律属性将恢复到保全措施实施以前的状态。

破产
4.正在实施的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拨存款、扣押、变卖财产等,也应当中止。
二、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说明
1.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执行。这些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2.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这些保全措施应当被解除。
3.解除保全措施意味着这些在债务人财产上施加的限制将失去效力,财产的法律属性将恢复到保全措施实施以前的状态。
三、执行程序中止情况
1.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司法权,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行为及其程序。
2.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使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也不应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等交付执行机构执行。
3.正在实施的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拨存款、扣押、变卖财产等,也应当中止。
4.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通常一直处于中止状态,债权人可以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规定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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