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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权以及接受遗赠的权利。其他情况下胎儿不享有民事权利。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王律师提醒您,《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
二、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单向性”的特点,仅限于“为保护胎儿的利益”的方面,具体要从如下方面理解:
1.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利益,胎儿享有继承权。
2.保护胎儿的赠与利益。如胎儿出生前其祖母赠与其50万元,其父母可代为接受,但此时胎儿对该50万元享有权利。
3.胎儿身份利益的保护问题。如胎儿出生前,其生母甲因乙的交通肇事而死亡,此时,胎儿可向乙主张抚养费请求权和抚慰金请求权。
4.胎儿的生存利益和人格利益问题。胎儿的生存利益是否受到保护,牵涉到流产的合法性以及导致孕妇死亡是否赔偿的胎儿的死亡赔偿金,对此问题,实务中多持否定观点。
三、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内涵
1.胎儿是指自然人未出生但在受胎之中的生物体状态。
2.原则上胎儿没有民事权利,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实行预先保护主义,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其含义是,在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情况下,法律将其出生时间提前,视胎儿为已出生,使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从而得以享受部分权利。
3.胎儿的民事权益主要包括遗产继承方面、接受赠与方面、侵权行为方面对胎儿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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