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8条的规定,对于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应当立案追诉:

立案
2.若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达到三十户以上,或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达到一百五十户以上,同样应当立案追诉。
3.若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个人)或五十万元以上(单位),也应当立案追诉。
4.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存在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应当立案追诉。
二、非吸与集资诈骗区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集资诈骗罪则通常是为了个人挥霍、偿还债务或拆东墙补西墙等非法目的。
2.从造成的后果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案发前通常能够归还大部分或全部资金,而集资诈骗罪则往往导致投资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3.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案发后通常具有归还能力并积极筹集资金归还投资者,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往往缺乏归还能力且资金无法追回。
三、非法吸存的多种形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也有合法的组织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
1.一些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如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或提供其他利益诱使公众投资,从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一些合法的组织也可能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例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等,可能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股权众筹等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
3.还有一些新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形式,如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些活动通常通过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和推广,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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