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为
结论先行:平台应赔偿
华为门店的损失,但绝不能从骑手的收入中扣除作为赔偿款项,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法规。首先,
华为门店与平台签订的是配送服务
合同,因此索赔对象应当是平台,这与骑手无关。此次事件中,3000元的赔偿款是由平台支付给
华为门店的,并非骑手的责任。然而,平台却以赔偿为由扣除了骑手3000元,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属于其固有责任,不应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如果劳动者因一般过失导致单位受损,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笔赔偿款应由平台自行消化。现实中,平台往往赚得丰厚利润,但在舆论场上,却不断挑动消费者与骑手之间的矛盾,转移公众视线。但实际上,每一位在规则下受害的人,都不应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