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孩子在幼儿园摔伤,幼儿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摔伤的原因及幼儿园的过错程度。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事故
(1)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2)如果孩子的伤情构成伤残,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二、过错责任与监护责任
在孩子在幼儿园摔伤的事件中,过错责任与监护责任是两个需要区分的重要概念。
1.过错责任是指,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受伤是由于幼儿园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而导致的,那么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幼儿园的疏忽或过错而产生的。
2.监护责任则是一种更为宽泛的概念,它指的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和教育的职责。
三、民法典相关条款解读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管理范围内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方面的特殊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和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还分别规定了教育机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责任以及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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