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的地域管辖,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首先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侵权商品的储藏地,特指那些大量或经常性地储存、隐匿侵权商品的地方。

法院
3.若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4.若仅对某一被告提起诉讼,则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侵权商品储藏地的确定
1.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经常性地储存、隐匿侵权商品的地方。
2.这一地点的确定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的地域管辖至关重要。
3.当侵权行为涉及商品的储藏环节时,侵权商品的储藏地即成为管辖的依据之一。
4.确定侵权商品储藏地时,应考虑到侵权人是否有意选择该地点进行藏匿,以及该地点与侵权行为的其他环节(如生产、销售)之间的关联程度。
三、商标侵权行为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许可的使用。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包括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的询价、签约、进货、仓储、运输、展览宣传、批发和零售等销售活动。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这包括伪造或擅自制造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纸张、贴纸、包装物等。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被称为商标“反向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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