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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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艳娟

2026-01-04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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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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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有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

有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的机关是:

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保证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据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惩罚性。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而行政拘留适用于其违法行为按照相应的行政法律应予以惩戒的人,该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3.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4.其它。

三、行政拘留不适用的情形

律师提醒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如下: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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