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案
扩展资料: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中企业名称的使用: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第三十八条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第三十九条 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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