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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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

2026-01-0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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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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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后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先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在什么情况下行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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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

1.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什么是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素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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