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经营者合并,即两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合并形成一个新的经营实体;

合同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这三种情形均被视为经营者集中的范畴,需受到反垄断法的监管。
二、经营者合并的方式是什么
经营者合并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
1.吸收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并入另一个企业,通常是实力较强的企业吸收合并实力较弱的企业;
2.新设合并,即两个或多个企业组合成为一家全新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均不再存在。
这两种合并方式在实践中均较为常见,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可能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以确保合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哪些经营者集中可不申报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下的经营者集中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这意味着该经营者已经对其他经营者形成了绝对控制,因此无需再进行反垄断申报;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一个共同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也不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
这两种情形下的经营者集中被视为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显著影响,因此可以豁免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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