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证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
如因开发商的过失造成买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办证过程中的各方义务
办理《房地产证》,小业主与开发商两者互有协助履行的义务。
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1.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办理《房地产证》并不是单方完成的义务,小业主是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而开发商具有应当协助办理的义务。小业主与开发商两者互有协助履行的义务。
三、逾期办证的责任归属
导致逾期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无外乎以下四个方面:
1.出卖人的原因:概括来讲,就是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等级应具备的文件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比如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未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规开发建设,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没有通过综合验收或提供综合验收合格证明等等。
2.买房人的原因:因业主自己的原因无法办理。如业主因资金缺乏,不能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支付一定数额的契税和相关费用;也有因业主不能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商行使抗辩权导致逾期办证。
3.第三人的原因:主要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政府指定的测绘机构等相关部门因工作拖延、推诿、失职等因素。
4.不可抗力:一般指由于自然灾害(地震、水灾、旱灾、暴风雪等)引起的无法建设房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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