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调解书的内容
1.立案受理时间,诉讼程序信息;
2.事实部分一般会写明夫妻关系建立时间,离婚原因,子女、财产等情况;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如原、被告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
4.其他。
三、离婚调解书多久生效
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对调解书的签收的时间不一致,则以最后一方签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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