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几审是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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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q0709@aol.com

2025-12-30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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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几审是终审

劳动仲裁的终审审级取决于案件的性质。

1.在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即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则不受此限制。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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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则实行二审终审制,即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3.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案件),一审判决即是终审判决。

二、集体劳动争议审理程序

集体劳动争议的审理程序具有特殊性。

1.当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发生时,仲裁委员会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组成特别仲裁庭。

2.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整个处理过程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

普通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立案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等步骤。

1.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决定立案的,应在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3.仲裁委员会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参加庭审,否则将按撤诉处理或作缺席裁决。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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