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二、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
3.有关的财产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财产的产权证明进行查验,询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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