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首先,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材料。并且该外国判决应当附有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然后,法院审查相关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法院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二、外国离婚判决申请认可的申请书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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