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由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民法典
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原则
王律师提醒您,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原则如下:
1.全额清偿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前提。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先合伙企业债权后合伙人债权的原则。清算人只有在全额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才能以所剩资产向合伙人返还其出资和分配收益。在清偿完合伙企业债务前,即使其财产具有向合伙人分配的余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伙人分配财产。
3.按照约定分配合伙企业财产的原则。在合伙关系中,协议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准则,是合伙人权利义务产生的依据,协议约定了财产分配办法的,企业清算完毕,即应按规定的办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财产,未约定办法和比例的,依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所剩财产。
三、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是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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