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司法鉴定伤害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如有需要)、重新鉴定(如有争议)、复核鉴定(如再次争议)以及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和出庭等环节。
1.司法鉴定机构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会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若负有举证责任,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会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会出具收领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3.鉴定机构会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初次鉴定。同一鉴定事项应由两名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司法鉴定中的初次与补充鉴定
初次鉴定是司法鉴定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它基于提供的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据,由具有专业资格的鉴定人员进行分析和判断。
1.在某些情况下,初次鉴定后可能需要进行补充鉴定。这通常是因为发现了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者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2.补充鉴定是对初次鉴定的补充和完善,其程序与初次鉴定类似,但更注重对新增或遗漏内容的审查和鉴定。
3.值得注意的是,补充鉴定并不是随意进行的,而是需要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才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三、司法鉴定中的重新与复核鉴定
重新鉴定是在初次鉴定或补充鉴定结果存在争议或问题时进行的。
1.重新鉴定的目的是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进行重新鉴定时,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并确保重新鉴定的过程不受原鉴定人的影响。
2.复核鉴定则是对重新鉴定结果再次进行审查的过程。当对重新鉴定结果仍有异议时,可以委托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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