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备案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二、1.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2.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3.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文件。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和相关材料以挂号信的形式寄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4.当事人通过直接送交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
5.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6.通过审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的通知书;未通过审查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载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三、1.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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