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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步骤是:
1.职工或职工所在的单位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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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提交住院证明、诊疗单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保险费用;
4.最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可以为职工支付符合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费用。
王律师提醒您,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项目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书;
3.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
4.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
5.门诊首诊病历、医疗费用发票,住院的须有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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