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以物抵债的意思,是指一方对另一方负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通过协商实行以实物来清偿其金钱债务偿还方式。但是实物和欠款金额的实际价值应当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律师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以物抵债的范围
王律师提醒您,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2.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3.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交通运输工具;
5.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6.原材料和产成品;
7.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三、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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