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医疗事故鉴定通常由中华医学会或各省级、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的医学会进行。关于费用,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的鉴定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
1.而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的鉴定费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因此具体数额可能因地区而异。

法院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支付主体
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支付主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应由双方协商预先缴纳。
2.若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则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
3.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并决定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时,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在司法程序中,若法院首次委托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若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服而申请再次鉴定,则由申请方支付。
5.若鉴定结果确认属于医疗事故,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若不属于医疗事故,则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承担。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支付原则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主要遵循“谁提出,谁预缴”以及“责任承担”的原则。即,在鉴定程序启动之初,由提出鉴定请求的一方或双方共同协商预缴鉴定费用。
1.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责任归属来最终决定费用的承担方。
2.若医疗机构被认定为有责任方,则应承担鉴定费用;若医疗机构无责任,则费用由最初提出鉴定请求并预缴费用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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