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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定代理人的职责是:
1.告知被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财产
3.在代理权限内,代为行使诉讼、和解等权利。
4.在授权范围内,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务。
5.向被代理人报告诉讼情况,传达法律文书等。
二、刑事法定代理人的限制是什么
王律师提醒您,刑事法定代理人的限制如下:
1.刑事法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行使辩护权和起诉权。
2.刑事法定代理人不能实施无限制的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果法定代理人违反了上述规定,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犯罪人共同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被代理人是精神病人或者智力残疾者,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刑事法定代理人就应当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量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4.刑事法定代理人有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安全。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致使被代理人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刑事法定代理人应当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和司法程序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刑事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法定代理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可以要求检查、核对物证、书证等证据,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3.参加法庭笔录签字确认权。法定代理人应当在阅卷笔录上签字确认,如果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如发现询问笔录中有不符合事实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4.对一审未认定自诉案件的处理权。对于一审未认定为自诉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上诉期间内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5.对二审维持原判不服的申诉权。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服时,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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