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检验标的物;可以享有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以及在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内自主地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期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二、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具体如下:
1.三年的时效期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已经超过二十年的,一般人民法院就不予保护。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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