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处理,以不动产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则抵押权没有设立,因为抵押权应当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财产
二、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有效吗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抵押权未设定,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及时地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所以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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