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护照
15日内,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签证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护照更换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复印件为A4规格;
4.二寸正面免冠平面彩色近照,白色背景,着深色有领上衣;
5.原护照。
三、护照更换的手续
护照更换需要准备的手续: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窗口咨询、领取并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需提交的材料;
2.数码照相: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由申请人本人到受理机关或者公安局指定的数码照相点拍照到受理窗口取号排队;
3.申请人到受理窗口交验材料并领取《回执单》(可以选择邮政快递);
4.申请人到办理窗口凭《回执单》打印缴费收据;
6.申请人凭银行收费单据和《回执单》到受理窗口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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