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肝
婚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中,关于婚前隐瞒患有乙肝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指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
3.如果乙肝病情严重到影响结婚和生育,或者成为医学上认定的“指定传染病”,则可能涉及到婚姻撤销的问题。
乙肝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疾病,主要取决于乙肝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指定传染病”。
1.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2.而“指定传染病”在《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中被具体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由此可见,乙肝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疾病,需要根据具体的医学判断和法律实践来确定。
三、婚前隐瞒乙肝的法律后果
1.虽然婚前隐瞒乙肝一般不被视为违法行为,但如果乙肝病情严重到影响结婚和生育,或者成为医学上认定的“指定传染病”,则可能涉及到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其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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