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王律师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事故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2.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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