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公司
3.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其他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 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公司章程;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向有关部门提供公司或者法人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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