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合同法已经废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对于优先承租权仍有规定,即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优先承租权,一般指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民法典
二、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
王律师提醒您,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
1.只能由原承租人行使。
2.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租赁物。如果出租人出于自用,在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无再行出租的意思,此时承租人就无法主张优先承租权。
3.要在“同等条件”下。所谓同等条件不仅包括租赁价格、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而且包括与租赁有关的其他条件,如房屋用途、环境污染状况、承租人经济实力、承租人信誉、承租人的经营业绩等。
三、房屋承租人的义务与责任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
5.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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