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医疗事故申请再鉴定的有效期限是15天。该期限从当事人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超过了15天的期限申请再次鉴定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条件
提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
3.必须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三、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书如下写:
1.写明申请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2.写明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事故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写明事实与再次鉴定的理由;
4.尾部写明,申请书给谁、申请人、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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