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公职人员可以做担保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职人员作为担保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愿意提供担保、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

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包括机关法人,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1.主债权;
2.主债权的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但是当事人对担保范围另有约定的,则按其约定来确定担保的范围。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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