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
夫妻双方在
离婚 前或者
离婚后任何时候,可以通过协商变更
离婚协议 ,不需要有关部门同意,也不需要到一个机关办理,只要双方经过协商重新达成协议,重新签订一份新协议或者补充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
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
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 、
财产以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
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