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放弃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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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斯张

2026-01-03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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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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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放弃意味着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的放弃意味着:

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有基于自愿原则,放弃对先履行义务人的抗辩,而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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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律师提醒您,先履行抗辩权具备的要件包括: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4.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切实可以履行而先履行义务人未履行。

三、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

1.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

2.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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