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破产法》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这意味着,破产清算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素: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
财产
1.债务人丧失了清偿能力。这通常基于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评估。当债务人通过所有方式都无法清偿债务时,即被视为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不能清偿的债务不仅限于货币支付,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
4.不能清偿是一个持续的状态,而不仅仅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
5.不能清偿的确定是基于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而非其主观认识或表示,这需要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定。
三、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其实际资产。其关键在于资产与债务的比例关系,仅考虑实有资产,而不涉及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
1.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
2.但即使债务人的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如果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这种情况也被视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需要注意的是,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完全等同,新破产法将两者并列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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