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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要查公司账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王律师提醒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检察院
1.收集物证、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全面梳理案情,推断侵害人员的实际财产来源和侵害手段。
2.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其有无贪污行为的动机和作案过程,以确保证据充分,侵害行为的证据链条完整。
3.通过财务审计手段,查清被侵害企业的资产状况,对企业现金、资金流动等方面进行细致入微的审查,查明侵害行为产生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4.检查盘库记录。对由嫌疑人负责采购或推销的物品曾发生过较大盘盈、盘亏情形的,应通过检查盘库记录及相关账证,查明处理情况。
5.检查特设账户资料。对为嫌疑人专设的特设账户所涉及的账证,要通过检查账簿、核对账证及检查会计凭证,进行彻底的检查。
6.检查往来账户资料。主要是检查嫌疑人直接经手的往来账项涉及的往来账户资料。
7.检查账外账资料。嫌疑人分管小金库的,需要检查账外账资料。
8.检查对外投资项目资料。主要是检查由犯罪嫌疑人直接参与的投资项目资料,包括投资文件和投资、债权、债务涉及的账户资料。
三、职务侵占罪要查公司账目注意什么
1.关注现金结余情况:对案发时仍担任出纳的人员,应首先检查其库存现金的实际结存数。对所有涉及出纳人员的职务侵占案件,都需要收集嫌疑人在交接工作时的现金交接记录,以及在担任出纳期间的各次现金盘库记录。
2.检查银行存款:对嫌疑人经管的银行存款,应核对所有账、单发生额。对嫌疑人不经管银行存款的,应逐笔检查现金存款和提取现金业务。
3.检查发票、收款收据和支票:对嫌疑人经管的开具发票、收款收据和签发支票业务,应检查已用和未用的票据存根及空白票据。
4.检查现金日记账:采用账证核对、复算余额的方法对嫌疑人经管的现金期间的现金日记账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核对各期余额是否衔接。
5.审计证明:很多侵占案件尤其是职务侵占案件,需要经济评估师等鉴定人提供专业鉴定报告,进行对公司财产的设备命名、用途、技术性、价值等方面加以鉴定。这种证明一般兼具质和量的组织性特征,证明力度一定程度上比业务人员提取公司帐中数字和做出设备清单要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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