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在租赁电视机等物品时,如果需要开具
发票,应开据价外费用
发票。具体来说,租赁电视机等物品时,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
合同,并在
合同中明确租赁费用、使用期限、维修保养等事项。若租赁费用中包含了购置电视机等物品的费用,则应当开据价外费用
发票;若仅包含了租赁费用,则应当开据租赁费用
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在租赁电视机等物品时,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在租赁
合同中载明开具
发票的事项,并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开具
发票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除商品价格外的其他费用”。因此,在租赁电视机等物品时,若租赁费用中包含了购置电视机等物品的费用,则应当开据价外费用
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开具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在租赁
合同中载明开具
发票的事项,并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开具
发票的责任。因此,在租赁电视机等物品时,若租赁费用中包含了购置电视机等物品的费用,则应当开据价外费用
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