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
2.科室向医务处(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麻醉
4.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5.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处。
6.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齐。
二、医疗事故病历封存有哪些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
三、医疗事故病历封存什么时候启封
没有时间期限。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等病历资料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启封。
王律师提醒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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