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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工程造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是首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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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方式通常采用书面形式的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包括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简要案情和鉴定材料等。
2.受理主体应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3.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4.在司法鉴定的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1)司法鉴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指派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并制定鉴定方案。
(2)鉴定过程中,需要进行案情调查,可以采用调查听证会或现场勘验调查会的形式,以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需材料
李律师提醒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材料至关重要。
1.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招投标文件、定额、标准、规范、材料价格、图纸、技术资料等。这些材料是鉴定工作的基础,必须全面、准确地提供。
2.在鉴定过程中,如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应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并作为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要求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是司法鉴定程序的重要环节。
1.鉴定人应按时出庭,并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以及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2.在庭审中,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观点明确。
3.鉴定人出庭是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因此,鉴定人应严格遵守出庭要求,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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