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什么时候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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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荷加橙汁

2026-01-03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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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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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复核程序什么时候有的

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是从1980年开始实施的。

1980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实行,该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在19880年当年可以授权高级法院在短期内行使核准权。198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延长下放期限到1983年,1983年又对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死刑复核权正式下放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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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意味着最高法院全部收回死刑复核权,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所有死刑案件复核都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

二、刑事案件中对于死刑复核程序有何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2.最高人民法院需要组成三人审判员合议庭进行审理;

3.对于中级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需要层层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意见的,应当听取意见。

三、死刑复核要多久

律师提醒您,死刑复核要两个月以上。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复核时间很短,有的用不到一个月,而通常,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个别的案件核准甚至需要数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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