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员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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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14209

2026-01-03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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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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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团体成员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罪

社会团体成员没有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成员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因此,社会团体成员滥用职权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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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是: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及国家和人民利益;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如下:

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律师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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