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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两项基本权利:自我命名权和姓名使用权。
1.自我命名权允许自然人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决定自己的姓名,这包括选择姓氏和取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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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权与名称权区别
姓名权和名称权虽然都是关于名称的权利,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所有公民即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享有主体主要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作人等。
2.内涵不同,姓名权可以包括个人姓名、别号、曾用名、笔名、艺名等,而名称权主要指的是商号或公司的标识。
3.限制不同,姓名权在自然人出生时由长辈或父母决定,一般限制较少,而名称权的获取则需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4.权能不同,姓名权的权能分为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而名称权除了这三种权利外,还有转让权,可以把企业或法人所拥有的名称进行营利性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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