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共同承揽人在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更有利于共同承揽人按时、按质地完成定作物,从而更好地维护定作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承揽人相互之间推卸责任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
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成工作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着手工作,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保质保量地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或者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3.对承揽的工作保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共同承揽人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
5.共同承揽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六是共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
三、承揽人起诉定作人的诉讼时效
王律师提醒您,承揽人起诉定作人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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