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在探讨录用通知书发出后能否撤销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了解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录用通知书通常被视为一种要约,而非承诺。这意味着,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录用通知书确实有可能被撤销。
1.如果录用通知书规定了求职者答复的期限,或者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上明确说明录用通知是不可撤销的,或者求职者基于对单位的信赖,已经准备开始到单位入职。

合同
2.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可以在录用通知到达求职者之前发出撤回录用的通知,并且该撤回录用的通知还必须在录用通知到达求职者之前到达求职者,或者与录用通知同时到达,才可以撤回。
二、不可撤销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这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1.当录用通知书规定了求职者答复的期限,而求职者在这个期限内没有做出答复。
2.当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上明确说明录用通知是不可撤销的,或者求职者基于对单位的信赖,已经准备开始到单位入职。
例如向原单位提出了辞呈甚至为此主动支付了违约金、解除了原来的房屋租赁协议、买好了到新单位所在地的车票或机票等。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差异
在探讨录用通知书的相关问题时,我们还需要了解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
2.要约的目的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一旦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只是邀请对方发出要约,本身并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3.要约的内容通常是具体确定的,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也可能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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