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程序和有效性问题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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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ty宇

2026-01-25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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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之前,由建设单位与选定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用于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选聘与签订有法定程序吗?有的。首先,选聘需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其次,协议须经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否则,若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因此,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无效。业主个人不具备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同时,未经招投标备案的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若选聘物业,应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国家鼓励建设单位依据开发与管理分离原则,以招投标形式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若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较小,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须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约定期限;若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合同生效,则前期合同终止。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告知未中标人结果,并退还投标书。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需包含开标评标过程、中标人确定方式与理由、评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人投标文件等内容。若为代理招标,还需附上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不可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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