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是指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
公司之前,由建设单位与选定的物业
公司签订的,用于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
合同。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的选聘与签订有法定程序吗?有的。首先,选聘需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
合同;其次,协议须经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批准。否则,若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
合同无效。因此,业主与物业
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无效。业主个人不具备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同时,未经招投标
备案的物业
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也属于无效
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若选聘物业,应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国家鼓励建设单位依据开发与管理分离原则,以招投标形式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若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较小,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
合同须包含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可约定期限;若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
合同生效,则前期
合同终止。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需向
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告知未
中标人结果,并退还投标书。招标人应在确定
中标人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部门
备案。
备案材料需包含开标评标过程、
中标人确定方式与理由、评标委员会报告、
中标人投标文件等内容。若为代理招标,还需附上招标代理委托
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
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
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不可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