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若对招用其他单位劳动者的行为采取打击报复手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1.《劳动合同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其中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全日制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而保障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问明其是否已经有用人单位招用并订立了劳动合同,以避免因招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连带赔偿责任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了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里并未区分用人单位招用时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只是认定形成的事实。
2.招用行为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应该是能够计算的。这意味着,只有当用人单位的招用行为给原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时,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是因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引起的。即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直接关系。
这要求损失与招用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劳动者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如何维权?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不妨李律师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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